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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正值国庆、中秋双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这批案例明确对6种不同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进一步廓清群众的认知盲点,以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发生。--> 四川成都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对于为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屡教不改的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驾后被查处,选择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理。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驾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的,依法从重处理。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汽车的,依法从重处理。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有的驾驶员对法律和新规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进一步引导广大驾驶员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说明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位,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有的群众对法律和新规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为加强普法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最高检编发了6起醉驾警示案例,帮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醒广大群众,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法定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的危险驾驶罪,视情节、后果结合其主观要件还有可能触犯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罪和最高刑期为死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喻某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司法机关对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等情节严重的案件,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邱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曾经酒驾醉驾被查处,更不能再次醉驾,否则面临更严重处罚。丁某危险驾驶案、吴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千万不能有逃避、阻碍检查或让他人顶包的行为,否则有可能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因为有这些行为而入罪。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否则依法从重处理。 检察机关再次呼吁广大驾驶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 01 四川成都郑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驾驶肇事后驾车逃逸,连续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男,30岁,某单位职工。 2024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向右侧变更车道的一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途经城区主干道人流、车辆密集区域,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当郑某驾车逃逸至锦江区人民南路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时,再次与两辆小型汽车相撞。为摆脱受损车主拦截,郑某驾车继续逃逸,后与现场两辆受损车辆再次相碰后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郑某负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赔偿三名受损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郑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该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经城区主干道车辆和人流密集区域时,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顾,连续实施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章行为,并驾车连续冲撞正常行驶车辆后,继续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行驶距离达20余公里,严重危及沿途车辆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0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警示意义】 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02 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 ——对情节恶劣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喻某某,男,25岁,个体户。 2025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路五里店路北口至程庄路北口段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具体协商赔偿事宜。但喻某某调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期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喻某某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喻某某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2mg/100ml,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其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段为下班高峰,案发地人、车较多,喻某某驾车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喻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25年2月24日,检察机关以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同年3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警示意义】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危害大,极易发生事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 03 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 ——对酒驾醉驾的再犯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邱某,男,34岁,个体户。2023年6月22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区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时27分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和龙章路路口处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构成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以邱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警示意义】 不犯不罚,再犯从严。该案提示广大驾驶人,如曾因酒后驾车被查获或者被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刑事处理的,更加不能继续酒后驾车。对于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理,并将面临判处实刑的后果。 04 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被查处不配合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女,30岁,无业。 2024年12月4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常州市武进区常武路西侧主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安路路口北侧段,发现前方十余米处民警设卡检查,吴某驾车立即向右掉头进入辅道向北逆向行驶。此时在常武路古方路口警戒的一辆警车在该辅道往南行驶准备拦截,吴某所驾车辆避让不及撞到警车车头。吴某随即又继续驾车向左转弯进入古方路往西行驶了约1公里,在花园街人民路路口南侧被警车追踪拦截停下。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案发后,吴某赔偿警车维修费人民币17800元。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8mg/100ml,但其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并撞击到警车,存在“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驾车逃跑中撞到拦截警车,属于“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2025年4月24日,检察机关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4月3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警示意义】 醉驾被查,千万别跑。驾驶员饮酒后驾车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千万不能因一时不理智选择逃避、阻碍检查,轻则因有逃避、阻碍依法检查情节而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面临更重刑罚。 05 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让他人顶包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男,46岁,务工人员。 2024年6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上海市奉贤区东海路其住宅附近下车,为便于停车欲移动路边路锥时,遇民警执勤检查盘问,其谎称自己系路人,否认驾驶过该车辆,民警遂排查邻近住宅业主,丁某之妻贺某某在排查过程中到场,冒充自己系车辆驾驶员,丁某未予以否认。后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证实系丁某驾驶车辆,于次日凌晨对其做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丁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处理结果】 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没有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本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mg/100ml,但是其在被查获时谎称自己系路人,并在其妻子到场后主动顶包过程中未予否认,因其否认自己系车辆驾驶员、现场拒绝做呼气测试,妨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侦查工作,导致呼气测试及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延迟三个多小时,应认定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8月1日,检察机关以丁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2024年8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鉴于贺某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对丁某当日是否饮酒并不明知,其临时顶包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批评教育。 【警示意义】 顶包行为,害人害己。遇到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如实陈述事实是法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驾驶人酒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等,都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等严重犯罪。 06 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40岁,自由职业。 2024年3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持C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手动挡汽车)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绿塘北九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在经过绿塘北九路盛源水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向后溜车,碰撞同向行驶的小型汽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67.07mg/100ml。黄某某承担该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黄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手动挡小型轿车(需持有C1类驾驶证才能驾驶),与黄某某所持的“C2”类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属于“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8月27日,检察机关以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警示意义】 本案提醒广大群众,未取得汽车驾驶证不得上路驾驶汽车,更不能酒后无证驾驶,否则依法从严处理。同时,即使有汽车驾驶证,也要与准驾车型相符方能上路行驶,如持有C2驾驶证的驾驶人仅能驾驶自动挡小型汽车,而不能驾驶手动挡汽车,否则同样从重处理。 【编辑:于晓】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该决议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干净彻底地解决了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它的合法性、有效性、权威性不容挑战。--> 一、联大第2758号决议郑重确认、充分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 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层,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一个中国原则是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前提和基础,联大第2758号决议则郑重确认、充分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决议明确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不存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中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中国的国号是中华民国。1949年,中国人民推翻中华民国政府,并改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这属于一国内部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也理所应当地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全中国,包括享有和行使中国在联合国的一切权利。 1949年11月,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和第四届联大主席,声明“国民党反动政府”已丧失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要求联合国立即取消“中国国民政府代表团”继续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一切权利。 极少数外部势力鼓噪联大第2758号决议没有出现“中华民国”或“台湾”字样,妄称“决议与台湾没有关系”。事实是决议彻底杜绝了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任何可能。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只能接受主权国家派出的代表,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是主权国家,无权向联合国派出代表。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后,虽然其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这时的所谓“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与1945年签署《联合国宪章》时的“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政府”存在本质区别,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无权继续在联合国代表中国。所以1971年的联大第2758号决议不能使用“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的提法,更不能使用“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的提法。 联大第2758号决议具有广泛而权威的法律效力,为联合国系统及机构妥善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权威依据。在联大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联合国官方文件对台称谓均为“台湾,中国的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法律意见也强调,“联合国认为,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没有独立地位”“台湾当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这是联合国的一贯立场,均有案可查。 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通过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政治影响,有力推动一个中国原则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社会广泛共识。迄今,已有183个国家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与中国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 二、联大第2758号决议表决的过程表明,美国等一些国家阻挠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坚决斗争了22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持续阻挠。 1971年9月第26届联大开幕时,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席位的态势已经很清晰了,但美国不甘心失败,还想试图阻挠。美国主要设置了两道障碍:一是“重要问题”提案,要求将驱逐蒋介石代表作为《联合国宪章》第18条规定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二是“双重代表权”提案,把“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权”和“继续保留中华民国的代表权”放到一起,实质是要在联合国制造“两个中国”。许多国家站出来坚决反对,认为该提案“非法且不符合现实、正义和联合国宪章原则”。“重要问题”提案遭到否决后,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由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已经解决,“双重代表权”提案无须再付诸表决,沦为废案。 决议磋商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均认同台湾属于中国。许多国家代表表示支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主要观点有:一是大会面临的问题既不是接纳一个会员国,也不是排除一个现有的会员国。问题是代表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谁该占有联合国的中国席位。二是已经被中国人民抛弃并从中国大陆驱逐到中国台湾的蒋介石政权的代表绝对不能在联合国内代表中国,因此他们留在联合国内必须被认为是非法的。三是谴责美国以其帝国主义政策,20多年来把蒋介石集团作为中国的代表强行塞进联合国,漠视中国的真正代表权等。 联大第2758号决议出台的过程本身,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大势不可阻挡,不存在“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胜利,也是世界各国人民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获得的胜利。 三、挑战联大第2758号决议就是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和联合国权威,开历史倒车必遭失败 联大第2758号决议开宗明义指出:“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郑重阐明了维护联合国权威的鲜明立场。联合国是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标志着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中国人民从此重新走上联合国舞台。这对中国、对世界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任何试图挑战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行径,不仅是在挑战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是在挑战联合国权威,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公然开历史倒车,十分荒谬和危险。 美国等一些国家歪曲挑战联大第2758号决议,翻炒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谎言谬论,进而为台湾谋求“国际空间”铺路。这是对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践踏。 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过去不是,现在不是,今后也绝无可能。台湾地位问题早在194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时就已经彻底解决。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和巨大牺牲换来的胜利成果,绝不是某些西方政客的虚假叙事所能撼动的。 尽管海峡两岸尚未完全统一,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也决不允许分割,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从未改变也决不允许改变。想要走历史的回头路,妄图将台湾再度从中国分裂出去,14亿中国人民绝不答应!国际社会也不会支持! 【编辑:胡寒笑】